一、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
(1)为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要求修改财务数据,弄虚作假。
(2)为应对税务抽查、现场核查,篡改隐瞒真实数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列出,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二、财务数据一致性问题:
“财务数据不一致”主要体现在:
(1)财务会计报告与纳税数据不一致。
(2)财务会计报告与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不一致。
(3)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期初数与上一年度期末数据不一致。
(4)财务报表附注与主表数据不一致。
(5)高新申请表与其他报告数据不一致。
(6)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研发费与专审报告不一致。
(7)重新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数据与专审报告数据不一致。
三、财务资料完整性与合理性问题:
高新申请材料财务部分需提供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近三年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及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专项审计报告(实际经营未满3年按实际经营时间算)。除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外,其余报告均需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要求各材料具有完整性与合理性,常见问题如下:
1、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不完整,只提供了正文和会计报表,无附注。
(2)会计报表中各年度数据不一致,且无差异情况说明。
(3)含子公司的企业会计报表为公司合并报表,包含子公司的数据。
2、专项审计报告
(1)专项审计报告不完整,无编制说明。
(2)专项审计报告所附表格不规范,未按规定的样式列示。如:未分年度、分项目列示,所附表格的单位错误等。
(3)专项审计报告中计算研发费占比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时,销售收入、总收入口径错误。
(4)专项审计报告中研发项目支出与申报材料中所附研发费辅助明细账差异较大。
(5)财务报表数据、所得税数据和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三者不一致,差异较大。
(6)专项审计报告中项目信息与申请书不一致。
(7)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不具备相关资质。
3、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完整,需提供包括主表及附表的全套材料。
综上,企业在准备财务相关材料时,一定要避免上述问题,做到数据真实、一致,材料完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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